【政策动向】交通运输部:自动驾驶汽车应具备车辆运行状态信息记录、存储和传输功能
时间:2023-12-07 17: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上,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指南。
《指南》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具备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其纳入产品准入范围的汽车,包括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明确的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也就是人们常说的L3、L4和L5级自动驾驶汽车。
在应用场景方面,为保障运输安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运输服务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并依法通过道路交通安全评估。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可在物理封闭、相对封闭或路况简单的固定线路、交通安全可控场景下进行;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可在交通状况良好、交通安全可控场景下进行;禁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秘书长、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副主任公维洁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智能网联汽车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业内将智能网联汽车当作汽车产业战略升级的重点,各个国家都是通过完成顶层设计、支持技术创新、完善政策法规、开放道路测试等多种方式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和商业的应用。《指南》发布对于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进一步驶向深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登记相应经营业务类别。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道路旅客运输应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经营许可资质。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从事自动驾驶汽车运输经营服务提供办理渠道。
对于运输车辆方面的要求,《指南》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符合交通运输行业有关经营性机动车运营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取得运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此外,自动驾驶汽车需变更自动驾驶功能、进行车辆软件系统升级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执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一直以来,业内对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是否需要配备安全员存在争论。对此,《指南》提出,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驾驶员或运行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统称安全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安全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区域运营时可使用远程安全员,远程安全员人车比不得低于1:3。
根据规定,安全员应当接受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和所从事相关运输业务培训,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级别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技能,熟知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线路情况,具备紧急状态下接管车辆等应急处置能力。
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出现因自动驾驶技术不成熟导致的交通事故,车主与厂家对事故责任有着各自的看法。客观还原事实真相,提升使用过程中的透明度成为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指南》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具备车辆运行状态信息记录、存储和传输功能,向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和运营地有关主管部门实时传输关键运行状态信息。在车辆发生事故或自动驾驶功能失效时,应自动记录和存储事发前至少90秒的运行状态信息。
具体来看,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标识(车架号或车辆号牌信息等);车辆控制模式;车辆位置;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环境感知及响应状态;车辆灯光和信号实时状态;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和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公维洁表示:“法规是推动自动驾驶发展的关键基础。近期,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智能网联汽车支持政策,尤其是涵盖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的相关内容,这无疑释放了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市场化落地的信号,我非常期待明年有真正的更高级别自动驾驶车辆上路通行。”
中国消费者报
吴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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