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人品贷变相收取砍头息、高额服务费,年化率远超36%
投诉编号:CR202005251841350180552
投诉时间:2020-05-25 18:41
投诉对象:51人品贷
投诉诉求:赔偿
投诉进度:投诉发布——>商家处理——>商家回复——>投诉解决
投诉详情:
1、本人在51人品贷上办理贷款,2019年6月28日下款1.5万元,12期,约定等额本息还款,综合年化率是不超过36。 2、账单每期还款1404.50元,在还首期账单后发现扣掉了1121.77元,致电客服说是服务费收取。疫情期间多次反复查看核算,其年化率高达59%,还存在多次收费不合理的地方。 3、后期一直在和51人品贷工作人员协商,本人愿意按照实际贷款到账金额还款并支付国家规定的利息,但是没有人能给予我答复,告知我等不能还款时上报法律部相关人员在和我协商。实际借款15000元,12期,按照账单还款12期要还款17904元。按照等额本息LPR(年化36%)计算首期账单应还1506.93元,剩余每期账单应还1337.06元,12期应还款合计16214.59元,实际多偿还1689.41元,还要负担1121.77元的服务费,这已经远远高出国家规定的范围。 4、本人诉求: (1)要求51人品贷退还服务费1121.77元、退还国家规定红线外(超年化率36)的不合理费用1689.41元,按照实际金额和国家规定的利息还款。 (2)或者免除剩余2期账单并出具结清证明。 本次投诉必将进行到底,势必捍卫我的合法权益! ------------------------------------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http://www.gov.cn/xinwen/2017-12/02/content_5243940.htm 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 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 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